信网3月9日讯 (记者 王田)近日,市民李女士向信网(0532—80889431)反映,2021年年底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办理了一张巅峰游泳健身荟的双月卡,后期因事务繁忙李女士并没有到店办理开卡消费等业务,今年2月中旬,因搬家后距离该健身房较远李女士向门店提出了退卡的请求,而对方表示根据合约规定,卡面一经售出概不退卡,如李女士强烈要求退卡,需扣除30%的违约金。李女士表示:“首先合约并非我本人签署,在没有授权给销售的情况下对方自行签署,其次扣除的30%费用并没有任何依据,未在合同中写明,此外在购卡之前,销售人员并未提前告知我卡面售出不退,这种情况下健身房的做法合理吗?” 开卡后始终未到店消费 2021年12月31日,李女士在李沧区巅峰游泳健身荟办理了一张双月卡,因并未到店,所以与销售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卡,总价680元,据了解该卡额外赠送了李女士1个月的健身时效。转账后,李女士要求销售人员为其拍摄收据发票等凭证,后期对方将发票连同合约等照片一同传至李女士微信。但因李女士较为繁忙,始终未能到店消费,故未拿到实卡,也没有办理开卡业务。今年2月16日,李女士搬家后向游泳健身荟门店提出了全额退款的请求,门店却告知李女士,需扣除其卡面40%的费用,作为违约金。 李女士表示,合约中并未标注具体违约事项,当前健身房提出的扣款条件并不合理,其次,在购卡时销售人员并未提前告知“卡面售出概不退款“等要点,合约亦由销售人员代签,并非其本人签订,所以对于健身房的扣款条件予以拒绝。“后来也通过12345反映过这个事情,相关部门协调后说是扣除我30%的违约金,但是这样我也是无法接受的,不是钱多少的问题,我认为这个事情并不合理,所谓的30%出处是什么?” 巅峰游泳:消费者单方面违约 根据该情况,信网致电了巅峰游泳健身荟,负责人表示李女士办理的卡为短期卡,该种情况为消费者单方面违约,按照合约规定,无法办理退款,按照健身房正常规定,需扣除李女士卡面40%的违约金,后期考虑“顾客至上“,愿再退一步,降为30%,主要为店方扣除的成本费用。针对李女士提出的“合同由销售代签存有质疑“等问题,对方称:“消费者购买产品,销售代签完合约是不是要发给对方征求其认可?如果消费者不认同这个事情,或者表示要自己签这个字,应该当即提出质疑的,而不是现在。如果当时没有,并且把钱交了就表示是认同这个合约。” 目前,该负责人表示,为解决李女士退费的问题,提出了三项解决方案。其一,扣除卡面30%的违约金,其余费用退还至李女士;其二,在不收取手续费的前提下,帮助李女士将健身卡转让,但能否转出无法承诺;其三,将该卡暂时封存,后期李女士有时间后可随时启用。针对上述提议,李女士依然认为并不合理,并表示,若能将违约金控制在卡面的10%,或许可以接受。 对此,信网与虎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获取了联系,对方表示,合约中已明确标注“各类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这一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提出退卡请求,其违约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健身房收取李女士30%的违约金,也在合理范围之内。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刘乔乔律师表示,《民法典》中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来源:当事人) 该事件中,若双方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将钱款转至销售人员,销售代签合同后发至当事人,当事人当即并未提出异议,双方签订的合约已经达成。但是合同中“概不退卡”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商家的“不退款”主张不成立。考虑目前因当事人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约,故其存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由商家举证证明其损失。根据考量,商家提出的30%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与商家再行协商。 文章来源:信网。如上内容为青岛信息港(www.qingdaoxinxigang.cn)官方网站综合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青岛信息港官方网站是山东青岛区域化综合性新媒体平台,目前青岛信息港已全网覆盖,主要有今日头条、微博、微信、哔站、知乎、搜狐新闻、网易新闻、腾讯新闻、新浪新闻等商业平台,以及中央和省市地方官方媒体平台入驻号,实现了全网覆盖。青岛信息港是山东半岛地方信息门户,拥有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按规定进行工信部和公安局的备案,内容源于网络,版权归原网站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如需转载时请保留原版权的完整信息,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