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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利群、家佳源等被通报

2022-8-26 20:12     发布者: 青岛信息港 查看 745
来源:【青岛信网】信网8月26日讯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期),全文如下。(信网行动员)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期在2 ...
来源:【青岛信网】

信网8月26日讯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期),全文如下。(信网行动员)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1期

在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涉及青岛市10个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李沧区叶润泽蔬菜水果店(叶玉海)经营的“崂深山泉包装饮用水”

前期处置情况。经总局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李沧区叶润泽蔬菜水果店(叶玉海)经营的“崂深山泉包装饮用水”不合格。2022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39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即墨区早八点商店(朱光龙)经营的“菠菜”

前期处置情况。经总局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即墨区早八点商店(朱光龙)经营的“菠菜”不合格。2022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42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三、利群集团青岛前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乌鸡”

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利群集团青岛前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乌鸡”不合格。2022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48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四、市南区万惠家超市(张民锋)经营的“芹菜”

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市南区万惠家超市(张民锋)经营的“芹菜”不合格。2022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49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五、李沧区一晨百顺和生鲜超市(胡发彩)经营的内酯豆腐

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6月16日市局向李沧区一晨百顺和生鲜超市(胡发彩)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购进内酯豆腐10盒,自己食用1盒,被抽样9盒。李沧区一晨百顺和生鲜超市(胡发彩)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035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李沧区一晨百顺和生鲜超市(胡发彩)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六、青岛家佳源(城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前期处置情况。青岛家佳源(城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崂山红茶”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5日,青岛市局向青岛家佳源(城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44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七、青岛众应水果批发有限公司(庄福祥)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前期处置情况。青岛众应水果批发有限公司(庄福祥)经营的“桃”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SDX202207988)。2022年7月19日,青岛市局向青岛众应水果批发有限公司(庄福祥)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61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八、李沧区晨佳丽超市(陈丽)经营的江米条

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6月2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李沧区晨佳丽超市(陈丽)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李沧区晨佳丽超市(陈丽)于2022年5月27日购进江米条(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4月16日)7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李沧区晨佳丽超市(陈丽)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51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李沧区晨佳丽超市(陈丽)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九、青岛市市北区真诚超市金坛路店(戴同尧)经营的第一楼麻辣花生

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6月2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市市北区真诚超市金坛路店(戴同尧)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市市北区真诚超市金坛路店(戴同尧)于2022年1月6日购进的第一楼麻辣花生(规格型号325g/盒,生产日期 2022年1月1日)30盒,已全部销售完毕。青岛市市北区真诚超市金坛路店(戴同尧)经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40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市市北区真诚超市金坛路店(戴同尧)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青岛金崂源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

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抽查检测结果通知单以及相关检测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2022年5月13日,当事人生产了20桶崂澄山泉水,全部销售给了莱西市久鸿源亨商行(孙茂壮),莱西市久鸿源亨商行(孙茂壮)又将该批桶装水销售给莱西市佰吉利超市8桶。在当事人得知检测不合格后,从莱西市久鸿源亨商行召回尚未销售的12桶崂澄山泉水,进行了销毁。

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崂澄山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

合计罚没款壹万零肆拾元整(¥10040)。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已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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