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信网】 信网6月15日讯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李沧区多个社区卫生站因存在违规行为,被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警告。 2022年5月10日,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李沧区青山路618号20号楼1-102户的李沧区浮山路街道福林苑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在该单位药房现场检查发现有药品从业人员一名。该工作人员不能提供药品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查体档案材料。2022年5月26日,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李沧区九水路河南庄小区102的李沧区浮山路街道军便民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在该单位药房现场发现有药品从业人员一名,其佩戴的工作牌上显示有:“王某某、护师、执业证书编号:2008837109243”等字样。王某某不能提供药品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查体档案材料。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责令李沧区浮山路街道福林苑社区卫生服务站、李沧区浮山路街道军便民社区卫生服务站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5日,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李沧区书院路127号甲的李沧区李村街道书院路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该诊所西药房内有温湿度计一个,药房工作人员提供的温湿度监测记录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9日。同日,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李沧区青峰路67-1号的李沧区李村街道青峰路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该诊所药房内有温湿度计一个,药房工作人员不能提供温湿度监测记录。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除本条款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用药人违反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李沧区李村街道书院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李沧区李村街道青峰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信网行动员) 相关链接 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按照国家医改规划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相关规定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严格查对制度和无菌操作规范。实行药品在库养护制度,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并登记在册。 本文来自【青岛信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文章来源: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如上内容为青岛信息港(www.qingdaoxinxigang.cn)官方网站综合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青岛信息港官方网站是山东青岛区域化综合性新媒体平台,目前青岛信息港已全网覆盖,主要有今日头条、微博、微信、哔站、知乎、搜狐新闻、网易新闻、腾讯新闻、新浪新闻等商业平台,以及中央和省市地方官方媒体平台入驻号,实现了全网覆盖。青岛信息港是山东半岛地方信息门户,拥有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按规定进行工信部和公安局的备案,内容源于网络,版权归原网站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如需转载时请保留原版权的完整信息,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