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再普通不过的超市购物经历,却让王女士想起来心有余悸。在家家悦超市同安路店购物时,被商场内部工作人员的载货推车撞倒,导致其左耻骨下支骨折,在家卧床多日。面对不菲的治疗费用以及长期的护理康复需求,一纸诉状将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简称“家家悦超市”)同安路店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超市工作人员推车时未注意到顾客,造成车辆与王女士发生碰撞,导致顾客受伤,证明超市未能尽到此项义务,最终,家家悦超市同安路店被判赔偿原告王女士各项损失10717.34元。 顾客在家家悦购物被撞伤 2018年1月15日,王女士来到了家家悦超市同安路店购物,不曾想到,就在购物期间,她却被超市员工所推的载货车辆撞到而受伤。事情发生后,王女士及时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门诊就诊,被诊断为左耻骨下支骨折。由于年纪比较大,在随后的时间里,王女士进行了口服药物等保守治疗,并在家卧床疗养多日,之后又多次到该医院门诊复查。 使得当事人欣慰的是,家家悦超市在她受伤后垫付了821.18元的部分医疗费用。而对于其他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王女士认为,家家悦超市同安路店应赔偿她本人因本次伤害造成的如下损失:医疗费2695.5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护理费30000元、营养费15000元、中介服务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鉴定费1500元。 超市拒赔部分费用 对于王女士如此诉求,家家悦超市方面并不认同。对方认为,王女士在购物时超市工作人员正推着货车送货,工作人员喊了“让一让”,但是王女士没有注意,从而导致推货车与她撞在一起,王女士应承担一定责任。此外,王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中介费、后续治疗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要求的护理费、营养费过高。另外事情发生后超市方面已经替王女士垫付了医疗费821.18元。同时,在受伤后一周也都是由超市的员工护理。 由于双方对于护理费用、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存在争议,诉讼过程中,根据王女士的申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对其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和营养期限进行了司法鉴定。2020年5月22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护理期限评为30天,营养期限评为60天。 商家应负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到家家悦超市同安路店购物,超市应在顾客购物期间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工作人员推车时未注意到顾客,导致王女士受伤,证明超市未能尽到此项义务,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超市辩称王女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对此其未提供证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王女士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与其治疗相互吻合,确是为治疗本次伤害所需,对此证据法院予以采信。但后续治疗必然发生以及相关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最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同安路店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717.34元。文/信网行动员 赵宝辉 文章来源:信网。如上内容为青岛信息港(www.qingdaoxinxigang.cn)官方网站综合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青岛信息港官方网站是山东青岛区域化综合性新媒体平台,目前青岛信息港已全网覆盖,主要有今日头条、微博、微信、哔站、知乎、搜狐新闻、网易新闻、腾讯新闻、新浪新闻等商业平台,以及中央和省市地方官方媒体平台入驻号,实现了全网覆盖。青岛信息港是山东半岛地方信息门户,拥有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按规定进行工信部和公安局的备案,内容源于网络,版权归原网站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如需转载时请保留原版权的完整信息,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