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在灯光下发现包装上疑似有两个生产日期 (来源:当事人供图) 杨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 (来源:当事人供图) 信网4月27日讯(记者 于晓)十多块钱一包的烤鱼片,杨先生一下子买了几十包,可买完后他却发现包装袋上多了一串疑似生产日期的数字,“一包鱼片怎么可能有两个生产日期?该不会是厂家篡改的吧?”杨先生认为厂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以此要求厂家赔偿。信网(热线0532-80889431)了解到,杨先生所购买的烤鱼片生产商是青岛鱼专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专家食品”),委托商是山东德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仁实业”),两家企业也都有过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前科。不过,对于杨先生反映的问题,德仁实业方面却并不认同:“我们至今没有看到过实物,也无法仅凭一张照片来判断对方说的是真是假。” 同一袋烤鱼片有两个日期? 这种即食的小零食在很多超市都能买到,杨先生则是在北京T11超市西西友谊店和伊藤洋华堂亚运村店买到的鱼专家生产的鱿鱼丝和烤鱼片。十多块钱一包的零食杨先生一下子买了不少,但是买回去以后他无意间就发现了问题。 “买吃的东西大家都要看生产日期,我买的时候也看了,是2021年10月21日生产的,保质期是12个月。这个生产日期是黑色字体印在上面的,很显眼。但是仔细看的话,在这个生产日期的上方还印了另一串数字,得拿灯照着仔细看才能看出来,印的是2021/09/06。”杨先生认为,从另一串数字的格式看,显然也是一个日期,“同一包产品,怎么可能会有两个生产日期?” 杨先生怀疑是厂家故意抹去了原来的日期,重新印上了新日期。可他也想不明白厂家为什么会这么做:“即便是原来的日期,产品也还在保质期内,他们为什么要多此一举?而且篡改生产日期的这种行为比销售过期产品更恶劣,厂家不光欺骗了消费者,自己也捞不到好处的。” (来源:信用中国截图) 生产商和委托商有“前科” 在发现自己买到了疑似被篡改过生产日期的产品后,杨先生也找过生产厂家。也就是在查询厂家联系方式的过程中,他发现无论是生产商青岛鱼专家食品有限公司还是委托商德仁实业,都存在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前科”。 2020年2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一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其中鱼专家食品生产的烤鳕鱼被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鱼专家食品曾对这一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但复检仍维持了初检结论。除此之外,鱼专家食品还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的食品抽检中被通报生产的1批次烤马面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而委托商德仁实业则是最近刚刚吃到了罚单。根据信用中国显示,德仁实业委托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日的“烤鳕鱼”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申请后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而且,这款烤鳕鱼的标签标注委托商地址与营业执照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住所及经营场所不一致。以上两种行为都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处以罚款55000元。 信网在查询时也发现,鱼专家食品的注册地只显示在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没有具体的门牌号。德仁实业在企查查上显示的注册地是崂山区,但根据门牌号查询时发现这里是一家酒店,信网现场探访也没有发现德仁实业这家企业。而在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食品经营许可查询时,德仁实业的住所又显示在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后海西社区。 信网购买了鱼专家的同款产品,但并没有发现两个日期(来源:信网) 委托商表示未见实物无法做判断 “发现有两个日期以后我也找过超市和厂家,后来厂家提出来赔偿2000元,但是我没同意。对于篡改生产日期这种行为,就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处罚。”杨先生说,他希望按照单件商品1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根据产品包装袋上的信息,信网联系了生产商鱼专家食品和委托商德仁实业,但得到了答复与杨先生所说完全不同。“我们确实接到了杨先生的投诉,但现在还没有办法接受采访给出明确的答复,因为到现在我们都没有看到对方都买的实物是什么样的。”德仁实业的工作人员表示,在与杨先生沟通的过程中,公司出于安抚对方情绪的考虑,曾提出给对方2000元辛苦费,但对方却提出了7万元的赔偿要求,事情也就因此僵住了。 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是有计划与杨先生当面沟通的,但由于受疫情影响,目前双方没办法见面,公司也确实没办法单凭一张照片就承认或者否认杨先生提出的问题。 另外,这位工作人员称,自己不知道公司还受到了行政处罚的信息,“不过处罚跟杨先生买鱼片应该是两件事,没有什么关系。” 4月25日,信网在青岛的超市找到了杨先生购买的同款商品。尽管不是同一批生产日期,但外包装上确实只能看到一个生产日期,即便是用特殊灯光照射,也没有看到杨先生发现的第二个日期。 从杨先生的自述看,每件产品单独打印购物小票的购买行为似乎与普通消费者不太一样。对此,信网也咨询了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消费者为在购物过程中发现了食品安全问题,可以保留证据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市场监管部门查明情况后,会根据实际对商家进行约谈或处罚,规范他们的生产经营行为。“我们也会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合理范围内协调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但是,出于盈利目的的赔偿要求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 惩罚性赔偿顶格处罚需一事一议 以盈利为目的索赔,这样的行为一般被称为“职业打假”。他们像一般消费者一样购物,但在购买过程中却会时时处处保留证据,以便日后向商家索要惩罚性赔偿。近年来,栽在“职业打假人”手里的商家不在少数,但也有商家不忿这种行为,拒绝赔偿要求,于是就出现了不少“职业打假人”与商家对簿公堂的情况。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职业打假人”为关键字搜索,显示有15287篇文书。但基于这一前提,法院是否会支持顶格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裁量权保留在法官手中。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判决书里,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性赔偿有这样的表述:“行政执法是从各角度、全方位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予以处罚以确保食品是安全的,民事诉讼则是在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判决责任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同时,二者又是有联系的,行政执法的标准往往也是民事诉讼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标准。在行政执法看来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尽管有些违法实际上并未导致食品有毒有害,但这些并未导致食品有毒有害的行为,也当然是民事诉讼推定食品不安全的证据。” 法院认为,不必对此承担民事惩罚性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不承担行政责任,也不意味着不承担其他缺陷的食品安全责任。违反食品安全警示说明义务也同时构成产品的警示缺陷,如没有黏贴中文标签,没有注明产地、生产者、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等信息。“但是,这些信息都可事后弥补,通过询问、解答等交流方式即可消除缺陷,也可以通过食品召回或者补寄中文标签的方式消除缺陷,最多判决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或象征性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即可,而不必非得通过顶格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责任不可。在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也不应当顶格处罚,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虽然有权请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但是所有案件都顶格判罚显然有失公平,因为案件与案件不一样,食品有毒有害造成他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的案件与并未造成人身任何损害的案件都顶格判决惩罚性赔偿金,显然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文章来源:信网。如上内容为青岛信息港(www.qingdaoxinxigang.cn)官方网站综合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青岛信息港官方网站是山东青岛区域化综合性新媒体平台,目前青岛信息港已全网覆盖,主要有今日头条、微博、微信、哔站、知乎、搜狐新闻、网易新闻、腾讯新闻、新浪新闻等商业平台,以及中央和省市地方官方媒体平台入驻号,实现了全网覆盖。青岛信息港是山东半岛地方信息门户,拥有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按规定进行工信部和公安局的备案,内容源于网络,版权归原网站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如需转载时请保留原版权的完整信息,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