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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地板重金属含量不合格 青岛绿可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2-3-28 15:31     发布者: 青岛信息港 查看 257
信网3月28日讯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青岛绿可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木塑制品,被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021年9月1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 ...
信网3月28日讯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青岛绿可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木塑制品,被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2021年9月1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青岛绿可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04墙板、140地板进行了抽检,并由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于2021年10月2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JNo.202116001691、202116001692.检验报告显示,青岛绿可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04墙板、140地板重金属(可溶性铅)项目不符合GB/T24508-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青岛绿可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签收了以上两份《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二)裁量标准 1、【较轻】“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已销售,追回全部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绿可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3800元的处罚。(信网行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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