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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严防新冠肺炎疫情海上输入

2022-3-21 11:14     发布者: 青岛信息港 查看 285
信网3月19日讯 19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防新冠肺炎疫情海上输入的通告,全文如下。(本网记者)关于严防新冠肺炎疫情海上输入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沿海和海上疫情防控,严防新冠肺炎疫情经海上输入我市,现就加 ...

信网3月19日讯 19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防新冠肺炎疫情海上输入的通告,全文如下。(本网记者)


关于严防新冠肺炎疫情海上输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沿海和海上疫情防控,严防新冠肺炎疫情经海上输入我市,现就加强涉海船舶、人员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严禁私自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


二、严禁非法搭靠外籍船舶、私自接驳境外人员、物品,以及私自招录、容留境外人员登船作业。


三、严禁从事走私或海上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格落实船东、船长和港口、码头、停泊点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各类进入我市海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我市防疫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五、出海船舶、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关于港口、船舶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海上作业船舶进出港报备(报告)制度。出海船舶需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备(报告)有关情况,并自觉接受公安、渔业、海事、边检、海警等有关执法部门检查。


六、出海作业船舶、船员需主动做好健康监测,如存在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船舶经停中高风险地区港口码头的,应立即向属地街道、社区、卫生疾控及主管部门报告。船舶进港后需按要求停靠至指定区域,所有船员不得擅自离船,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七、用人单位、出租屋房东、旅游经营业主、劳务市场应严格落实住宿旅客实名登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和报送等制度,在工作中发现非法入境人员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涉海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立即向公安、海警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或95110)。举报人个人信息及安全受法律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青岛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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