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19日讯 19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防新冠肺炎疫情海上输入的通告,全文如下。(本网记者) 关于严防新冠肺炎疫情海上输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沿海和海上疫情防控,严防新冠肺炎疫情经海上输入我市,现就加强涉海船舶、人员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严禁私自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 二、严禁非法搭靠外籍船舶、私自接驳境外人员、物品,以及私自招录、容留境外人员登船作业。 三、严禁从事走私或海上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格落实船东、船长和港口、码头、停泊点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各类进入我市海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我市防疫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五、出海船舶、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关于港口、船舶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海上作业船舶进出港报备(报告)制度。出海船舶需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备(报告)有关情况,并自觉接受公安、渔业、海事、边检、海警等有关执法部门检查。 六、出海作业船舶、船员需主动做好健康监测,如存在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船舶经停中高风险地区港口码头的,应立即向属地街道、社区、卫生疾控及主管部门报告。船舶进港后需按要求停靠至指定区域,所有船员不得擅自离船,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七、用人单位、出租屋房东、旅游经营业主、劳务市场应严格落实住宿旅客实名登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和报送等制度,在工作中发现非法入境人员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涉海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立即向公安、海警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或95110)。举报人个人信息及安全受法律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青岛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文章来源:信网。如上内容为青岛信息港(www.qingdaoxinxigang.cn)官方网站综合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青岛信息港官方网站是山东青岛区域化综合性新媒体平台,目前青岛信息港已全网覆盖,主要有今日头条、微博、微信、哔站、知乎、搜狐新闻、网易新闻、腾讯新闻、新浪新闻等商业平台,以及中央和省市地方官方媒体平台入驻号,实现了全网覆盖。青岛信息港是山东半岛地方信息门户,拥有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按规定进行工信部和公安局的备案,内容源于网络,版权归原网站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如需转载时请保留原版权的完整信息,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