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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查处某餐饮门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案

2026-3-30 15:01| 发布者: qushipindao| 查看: 15| 评论: 0

摘要: 【基本案情】2026年3月4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平度市福顺来私房菜饭店在平度市开发区上城府第登州路11-8号楼北小区内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 ...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4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平度市福顺来私房菜饭店在平度市开发区上城府第登州路11-8号楼北小区内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餐饮门店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6日对其进行复查,经现场查看,该餐饮门店已将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清理完毕,完成整改。

【法律适用】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市和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青城管规(2025)1)10轻微:1.责令改正后,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该餐饮门店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有关提示】

在本次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教育普法在前的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灵活运用执法方式。对于首次违规且能够及时整改、态度良好的当事人,以教育为主,给予其改正的机会,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引导,让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了“一刀切”的机械执法方式,让执法更具人情味,使当事人感受到执法机关的关怀,增强对执法工作的认同感,体现执法的温度。

接下来,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和途径,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执法成效,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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