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3月4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平度市福顺来私房菜饭店在平度市开发区上城府第登州路11-8号楼北小区内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餐饮门店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6日对其进行复查,经现场查看,该餐饮门店已将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清理完毕,完成整改。 【法律适用】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和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青城管规(2025)1号)第10条“轻微:1.责令改正后,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该餐饮门店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有关提示】 在本次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教育普法在前的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灵活运用执法方式。对于首次违规且能够及时整改、态度良好的当事人,以教育为主,给予其改正的机会,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引导,让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了“一刀切”的机械执法方式,让执法更具人情味,使当事人感受到了执法机关的关怀,增强了对执法工作的认同感,体现执法的温度。 接下来,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和途径,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执法成效,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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