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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 市南11家场所和个人被处罚

2022-9-25 11:33     发布者: 青岛信息港 查看 564
信网9月24日讯据市南公安消息,近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不断加强”场所码”使用设置督导检查和宣传力度,在常规督导的基础上,按照市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总体要求,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持续联合督导检查”场所 ...

信网9月24日讯据市南公安消息,近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不断加强”场所码”使用设置督导检查和宣传力度,在常规督导的基础上,按照市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总体要求,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持续联合督导检查”场所码”设置、使用情况,对未张贴”场所码”和未落实扫码规定的场所及场所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期间,出动民警辅警1600余人次,检查各大商超、酒店旅馆、娱乐场所、医院诊所、银行等各类场所5000余家,主要检查了各场所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是否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等情况。其中,查获多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案件,对多家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一:8月9日,中山路派出所会同山东省疫情防控督导组在辖区内某公司督导检查该公司员工核酸记录及“场所码”应用情况时,发现该公司有员工没有做到核酸检测一周两测,且该公司负责人未按规定对进入公司内的外来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公司负责人张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9月7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面馆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面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面馆负责人高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9月7日,八大关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饭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饭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饭店负责人张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李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五: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 “场所码”应用情况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姚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六:9月9日,八大湖派出所在辖区内某烧烤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餐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烧烤店负责人陈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七:9月9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餐馆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餐馆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餐馆负责人白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八:9月11日,珠海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酒吧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酒吧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酒吧负责人马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九:9月11日,香港中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理发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理发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理发店负责人孙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十:9月11日,香港中路派出所在辖区内某专卖店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进入店内的人员检查一码通“场所码”扫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专卖店负责人刘某某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9月20日,观海路派出所接警称:市南区中山路某商场工作人员在门口查验一码通时,王某某(女,60岁)进入商场时健康码显示为黄码,该按照青岛市防疫规定要求阻止王某某进入商场时,被对方多次使用双手推搡,导致该摔倒在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王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场所码”是疫情防控“流调溯源”以及核酸检测阳性人员追溯的重要路径,是刻画区域人员时空轨迹以及查找密接人员、次密接人员最精准、最实时的数据来源。


全市各类场所应主动注册、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做到经营必贴、凡进必扫、逢进必检、不漏一人。


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违法行为有哪些?


1.对经营场所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在公民进入场所时未查验“场所码”扫码,首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2.对公民拒绝履行“扫码通行”义务,首次被查获,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进行行政处罚;


3.对经营场所、公民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引发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4.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红线不能踏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申领并张贴“场所码”;


2.指定专人进行“场所码”扫码检查,做到逐人检查;


3.对扫码后显示的健康码信息进行核验;


4.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市民都应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测温、扫码、核酸检测和正确使用场所码,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疫情防控面前,不容心存侥幸。公安机关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依法处置,绝不手软。希望人人能守好每一道疫情关卡,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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