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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2022-9-14 07:14     发布者: 青岛信息港 查看 436
来源:【青岛信网】信网9月13日讯9月13日,即墨区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全文如下。(信网行动员)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根 ...
来源:【青岛信网】

信网9月13日讯9月13日,即墨区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全文如下。(信网行动员)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将对疫情防控中的下列13种个人和集体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

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未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无论是做个人用途或者买卖用途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瞒个人涉疫信息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公安机关随访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谎报或不主动申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困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防疫秩序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村居、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经告知拒不扫场所码,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隔离管控规定

不遵守隔离点、中高风险地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病毒传播风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散布涉疫谣言

私自发布或编造散布传播虚假涉疫信息,私自发布未经政府正式发布的涉疫信息,制造公众恐慌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恶意造谣引发舆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配合防疫消杀

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主体不履职尽责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提醒监督扫验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提供防疫药品和医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生产经营医用器材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扰乱疫情防控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防疫要求私自营业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防疫名目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招摇撞骗等活动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哄抢和聚众哄抢,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青岛市即墨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本文来自【青岛信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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